麟之为灵,昭昭也。咏于《诗》,书于《春秋》,杂出于传记百家之书,虽妇人小子皆知其为祥也。

  然麟之为物,不畜于家,不恒有于天下。其为形也不类,非若马牛犬豕豺狼麋鹿然。然则虽有麟,不可知其为麟也。

  角者吾知其为牛,鬣者吾知其为马,犬豕豺狼麋鹿,吾知其为犬豕豺狼麋鹿。惟麟也,不可知。不可知,则其谓之不祥也亦宜。虽然,麟之出,必有圣人在乎位。麟为圣人出也。圣人者,必知麟,麟之果不为不祥也。

  又曰:“麟之所以为麟者,以德不以形。”若麟之出不待圣人,则谓之不祥也亦宜。

八月洞庭秋,潇湘水北流。
还家万里梦,为客五更愁。
不用开书帙,偏宜上酒楼。
故人京洛满,何日复同游。
松下茅亭五月凉,汀沙云树晚苍苍。
行人无限秋风思,隔水青山似故乡。

驿路侵斜月,溪桥度晓霜。短篱残菊一枝黄。正是乱山深处、过重阳。

旅枕元无梦,寒更每自长。只言江左好风光。不道中原归思、转凄凉。

  熙宁八年夏,吴越大旱。九月,资政殿大学士知越州赵公,前民之未饥,为书问属县灾所被者几乡,民能自食者有几,当廪于官者几人,沟防构筑可僦民使治之者几所,库钱仓粟可发者几何,富人可募出粟者几家,僧道士食之羡粟书于籍者其几具存,使各书以对,而谨其备。

  州县史录民之孤老疾弱不能自食者二万一千九百余人以告。故事,岁廪穷人,当给粟三千石而止。公敛富人所输,及僧道士食之羡者,得粟四万八千余石,佐其费。使自十月朔,人受粟日一升,幼小半之。忧其众相蹂也,使受粟者男女异日,而人受二日之食。忧其流亡也,于城市郊野为给粟之所凡五十有七,使各以便受之而告以去其家者勿给。计官为不足用也,取吏之不在职而寓于境者,给其食而任以事。不能自食者,有是具也。能自食者,为之告富人无得闭粜。又为之官粟,得五万二千余石,平其价予民。为粜粟之所凡十有八,使籴者自便如受粟。又僦民完成四千一百丈,为工三万八千,计其佣与钱,又与粟再倍之。民取息钱者,告富人纵予之而待熟,官为责其偿。弃男女者,使人得收养之。

  明年春,大疫。为病坊,处疾病之无归者。募僧二人,属以视医药饮食,令无失所恃。凡死者,使在处随收瘗之。

  法,廪穷人尽三月当止,是岁尽五月而止。事有非便文者,公一以自任,不以累其属。有上请者,或便宜多辄行。公于此时,蚤夜惫心力不少懈,事细巨必躬亲。给病者药食多出私钱。民不幸罹旱疫,得免于转死;虽死得无失敛埋,皆公力也。

  是时旱疫被吴越,民饥馑疾疠,死者殆半,灾未有巨于此也。天子东向忧劳,州县推布上恩,人人尽其力。公所拊循,民尤以为得其依归。所以经营绥辑先后终始之际,委曲纤悉,无不备者。其施虽在越,其仁足以示天下;其事虽行于一时,其法足以传后。盖灾沴之行,治世不能使之无,而能为之备。民病而后图之,与夫先事而为计者,则有间矣;不习而有为,与夫素得之者,则有间矣。予故采于越,得公所推行,乐为之识其详,岂独以慰越人之思,半使吏之有志于民者不幸而遇岁之灾,推公之所已试,其科条可不待顷而具,则公之泽岂小且近乎!

  公元丰二年以大学士加太子保致仕,家于衢。其直道正行在于朝廷,岂弟之实在于身者,此不著。著其荒政可师者,以为《越州赵公救灾记》云。

酌酒会临泉水,抱琴好倚长松。
南园露葵朝折,东谷黄粱夜舂。
花月楼台近九衢,清歌一曲倒金壶。
座中亦有江南客,莫向春风唱鹧鸪。
庐山东南五老峰,青天削出金芙蓉。
九江秀色可揽结,吾将此地巢云松。
洛城春晚。垂杨乱掩红楼半。小池轻浪纹如篆。烛下花前,曾醉离歌宴。
自惜风流云雨散。关山有限情无限。待君重见寻芳伴。为说相思,目断西楼燕。

小时不识月,呼作白玉盘。
又疑瑶台镜,飞在青云端。(青云 一作:白云)
仙人垂两足,桂树何团团。
白兔捣药成,问言与谁餐?
蟾蜍蚀圆影,大明夜已残。
羿昔落九乌,天人清且安。
阴精此沦惑,去去不足观。
忧来其如何?凄怆摧心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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