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庄源所居后岭前壑古木清沼凝阴返映念居此三载行将舍去因赋一诗

物遇日屡迁,流止暂不遗。浮云出丹巘,游鯈遵绿漪。

心知既无滞,躯质匪有期。俯仰同久乍,令我奄宅兹。

修竹丛尚稚,冈桐荫每移。云岫半明灭,霞嶂时参差。

坐闻春鸟鸣,亦睹秋叶离。凌景延圆晖,迎寒却凉飔。

回首舜帝峰,濯足舂水湄。芳草良未歇,佳期行可规。

行道昔已靡,槁木今何居。俄顷已藉用,乘乘将焉之。

王夫之

  王夫之(1619年10月7日-1692年2月18日),字而农,号姜斋、又号夕堂,湖广衡州府衡阳县(今湖南衡阳)人。他与顾炎武、黄宗羲并称明清之际三大思想家。其著有《周易外传》、《黄书》、《尚书引义》、《永历实录》、《春秋世论》、《噩梦》、《读通鉴论》、《宋论》等书。王夫之自幼跟随自己的父兄读书,青年时期王夫之积极参加反清起义,晚年王夫之隐居于石船山,著书立传,自署船山病叟、南岳遗民,学者遂称之为船山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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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得幽亭景复新,碧莎地上更无尘。琴书著尽犹嫌少,
松竹栽多亦称贫。药酒欲开期好客,朝衣暂脱见闲身。
成名同日官连署,此处经过有几人。

闭阁焚香万虑澄,莫云身似打包僧。功名了未荣三事,理性容先契一灯。

丹灶鹤归休炷火,茶瓯客访旋敲冰。倦来却有登临兴,上彻层楼最上层。

端正纤柔如玉削。窄袜宫革奚,暖衬吴绫薄。掌上细看才半搦。巧偷强夺尝春酌。
稳薄身材轻绰约。微步盈盈,未怕香尘觉。试问更谁如样脚。除非借与嫦娥著。
玉垒峨嵋秀,岷江锦水清。古人搜不尽,吾子得何精。
可信由前习,堪闻正后生。东西五千里,多谢寄无成。

举业销磨官显达,毕生何时得暇日。精勤首尾知几年,笃学恒心信无匹。

栩楼避地抱遗书,朋辈惊服还嗟吁。背经泻水初就傅,老我梯云忆旧居。

折赠罗浮枝上雪,鲜葩芳蕊净无瑕。清于彭泽门前柳,不比河阳县里花。

莽无端。把灵根断送,黄土盖红颜。劫转维摩,玄参天女,因果从古难言。

纵说县、色空空色,争彩云、一瞬便成烟。世界花花,因缘草草,幽恨绵绵。

触我天涯愁绪,算风姨月姊,香火曾联。鹉水同盟,鸳湖同载,埋玉同落江边。

料泉下、浣纱旧伴,话乡情、形影永相怜。可叹韦皋渐老,重侍无缘。

去年中伏在南园,同听清泉引绿樽。
今日诸君又高会,独嗟移疾卧西轩。

客枕萦湖梦,风扉咽橹声。寻常经过事,一一似前生。

生标忠节殁为神,瀚海风涛百战身。祖训一篇和泪读,田横岛上泣孤臣。

生不逢辰,惯消受、风波颠覆。还指望、小窗灯火,伴他勤读。

讳病强支千日恙,食贫勉学三分俗。向悄无人处一凭栏,吞声哭。

肩如削,腰如束。容憔悴,衣单薄。已心灰似烬,泪乾无血。

自信艰难安妾命,也甘辛苦随郎逐。算非关、造化忌聪明,侬无福。

双垄藏衣卜几年,孤儿空有泪如泉。宅中灵閟风云护,天上褒封日月悬。

章服屡廑三锡命,丝纶直起九原宣。国恩庭训俱难报,欲效尘涓重自怜。

向上工夫,乾宫立鼎,坤位安炉。这火候幽微,元无作用,抽添进退,不费枝梧。阴往阳来,云行雨施,主宰机缄总在渠。心安定,那虚灵不昧,照破昏衢。性宗悟了玄珠。这命本、成全太极图。向圈圈外,圆光迸出,存存存里,独见真如。一气归根,六门三用,到此全凭德行扶。混尘世,且藏锋锉锐,了事凡夫。
双桂峥嵘万竹间,云枝露粟缀高寒。
轩窗日日吹香过,冠盖时时载酒看。
月里曾舂金杵臼,雨余乱点石棋盘。
乘槎仙子清如鹤,一曲霓裳舞素鸾。

今年尽今日,明日是明年。客况萧条处,春寒雪后天。

久雨窗明暗,秋云去复还。风泉堪倚槛,尽日听潺湲。

吾君神武定中朝,丞相勋名冠百僚。汉室兴王推邓禹,唐宗开国任房乔。

江淮草木知名旧,吴越山川辟地遥。好向龙楼扶赤日,便观麟阁近璿霄。

明朝将解缆,叮嘱不曾离。
文无识顷刻,不久便当归。

散尽黄金结客多,门前今日可张罗。闲忙多属他人事,鸟自高飞奈尔何!

  柳先生曰:越人少恩,生男女,必货视之。自毁齿以上,父兄鬻卖以觊其利。不足,则取他室,束缚钳梏之,至有须鬣者,力不胜,皆屈为僮。当道相贼杀以为俗。幸得壮大,则缚取幺弱者,汉官因以为己利,苟得僮,恣所为不问。以是越中户口滋耗,少得自脱。惟童区寄以十一岁胜,斯亦奇矣。桂部从事杜周士为余言之。

  童寄者,柳州荛牧儿也。行牧且荛,二豪贼劫持反接,布囊其口。去逾四十里之虚所卖之。寄伪儿啼,恐栗,为儿恒状,贼易之,对饮,酒醉。一人去为市,一人卧,植刃道上。童微伺其睡,以缚背刃,力下上,得绝,因取刃杀之。逃未及远,市者还,得童,大骇,将杀童。遽曰:“为两郎僮,孰若为一郎僮耶?彼不我恩也。郎诚见完与恩,无所不可。”市者良久计曰:“与其杀是僮,孰若卖之?与其卖而分,孰若吾得专焉?幸而杀彼,甚善。”即藏其尸,持童抵主人所。愈束缚,牢甚。夜半,童自转 ,以缚即炉火烧绝之,虽疮手勿惮;复取刃杀市者。因大号,一虚皆惊。童曰:“我区氏儿也,不当为僮。贼二人得我,我幸皆杀之矣!愿以闻于官。”

  虚吏白州,州白大府。大府召视儿,幼愿耳。刺史颜证奇之,留为小吏,不肯。与衣裳,吏护还之乡。乡之行劫缚者,侧目莫敢过其门。皆曰:“是儿少秦武阳二岁,而讨杀二豪,岂可近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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