臣伏见天后时,有同州下邽人徐元庆者,父爽为县吏赵师韫所杀,卒能手刃父仇,束身归罪。当时谏臣陈子昂建议诛之而旌其闾;且请“编之于令,永为国典”。臣窃独过之。
臣闻礼之大本,以防乱也。若曰无为贼虐,凡为子者杀无赦。刑之大本,亦以防乱也。若曰无为贼虐,凡为理者杀无赦。其本则合,其用则异,旌与诛莫得而并焉。诛其可旌,兹谓滥;黩刑甚矣。旌其可诛,兹谓僭;坏礼甚矣。果以是示于天下,传于后代,趋义者不知所向,违害者不知所立,以是为典可乎?盖圣人之制,穷理以定赏罚,本情以正褒贬,统于一而已矣。
向使刺谳其诚伪,考正其曲直,原始而求其端,则刑礼之用,判然离矣。何者?若元庆之父,不陷于公罪,师韫之诛,独以其私怨,奋其吏气,虐于非辜,州牧不知罪,刑官不知问,上下蒙冒,吁号不闻;而元庆能以戴天为大耻,枕戈为得礼,处心积虑,以冲仇人之胸,介然自克,即死无憾,是守礼而行义也。执事者宜有惭色,将谢之不暇,而又何诛焉?
其或元庆之父,不免于罪,师韫之诛,不愆于法,是非死于吏也,是死于法也。法其可仇乎?仇天子之法,而戕奉法之吏,是悖骜而凌上也。执而诛之,所以正邦典,而又何旌焉?
且其议曰:“人必有子,子必有亲,亲亲相仇,其乱谁救?”是惑于礼也甚矣。礼之所谓仇者,盖其冤抑沉痛而号无告也;非谓抵罪触法,陷于大戮。而曰“彼杀之,我乃杀之”。不议曲直,暴寡胁弱而已。其非经背圣,不亦甚哉!
《周礼》:“调人,掌司万人之仇。凡杀人而义者,令勿仇;仇之则死。有反杀者,邦国交仇之。”又安得亲亲相仇也?《春秋公羊传》曰:“父不受诛,子复仇可也。父受诛,子复仇,此推刃之道,复仇不除害。”今若取此以断两下相杀,则合于礼矣。且夫不忘仇,孝也;不爱死,义也。元庆能不越于礼,服孝死义,是必达理而闻道者也。夫达理闻道之人,岂其以王法为敌仇者哉?议者反以为戮,黩刑坏礼,其不可以为典,明矣。
请下臣议附于令。有断斯狱者,不宜以前议从事。谨议。
岁暮远行役,眷此清江湄。顾瞻江上峰,白云何葳甤。
伊人昔结宇,英词光陆离。岁月不相待,高踪邈何之。
采采山上兰,烨烨山下芝。芳菲未终夕,白露忽已滋。
江流漫浩浩,佳人归何迟。山川无终极,人生会有时。
愿言崇远业,千载与子期。
豫子殉其道,井生贵所希。坎流邈殊涂,既济愉同归。
比肩通异理,蒙袂轻调饥。蹇余纫秋兰,升高搴野薇。
剥芧充晨餐,畜荷资霜衣。离离劈椒房,鼎鼎闭松扉。
履石探晴云,临崖款夕晖。益知荣公乐,渐看卜子肥。
颐生喻明窗,观物避炎威。随兹寒暑谢,遁迹冀无违。
陶谢风流到百家,半山老眼净无花。北人不拾江西唾,未要曾郎借齿牙。
三年春色过边城,萍迹东归未有程。细细和风红杏落,涓涓流水碧湖明。
花林啜茗添幽风,绿亩观耕称野情。何日要荒同入贡,普天钟鼓乐清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