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人韵

老来筋力上山迟,过眼风光自崛奇。
拟放狂歌花已笑,正羞短发雪偏垂。
谿山能破几緉屐,风雨连催十二时。
且锁君诗怕飞去,从人唤我虎头痴。
辛弃疾
  辛弃疾(1140-1207),南宋词人。原字坦夫,改字幼安,别号稼轩,汉族,历城(今山东济南)人。出生时,中原已为金兵所占。21岁参加抗金义军,不久归南宋。历任湖北、江西、湖南、福建、浙东安抚使等职。一生力主抗金。曾上《美芹十论》与《九议》,条陈战守之策。其词抒写力图恢复国家统一的爱国热情,倾诉壮志难酬的悲愤,对当时执政者的屈辱求和颇多谴责;也有不少吟咏祖国河山的作品。题材广阔又善化用前人典故入词,风格沉雄豪迈又不乏细腻柔媚之处。由于辛弃疾的抗金主张与当政的主和派政见不合,后被弹劾落职,退隐江西带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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昔人性何诞,欲载无穷酒。波上任浮身,风来即开口。
荒唐意难遂,沉湎名不朽。千古如比肩,问君能继不。

堂北玉兰开太早,堂西红梅落故迟。露盘乍映金狄掌,如意未击珊瑚枝。

流霞回雪态争出,月堕风清愁自知。为报江妃长倚醉,阿环相见莫相疑。

欲折梅花寄一枝,送君犹觉挂帆迟。巫山巫峡三千里,春雪春风是到时。

能令明主坐销忧,百战功高独不侯。冬冷春和俱入寇,三军岂但只防秋。

十五年前,事怨绪,离纷殢雨寻云。银屏执手时,恨他生未卜,别样殷勤。

空教惆怅珠手,难向南楼种合昏。最消魂、一语叮咛,银环钿盒泪痕新。

断肠菱镜双分。嫩绿成阴,牧之枉煞寻春。手持双豆蔻,想佩声鬟影,香染罗巾。

上窗重展乌丝,惟有春寒瘦著人。便重来、梦里分明,何处觅湘君。

闻说王师北出燕,山东群盗故依然。沙城风起尘如雾,泽国春阴水作烟。

过客尽传烽火警,行人愁度谷亭船。平原太守今谁是,慷慨多惭石二千。

空有华堂十数重,等闲不复见君容。
俄听玉辇声才过,恨却监宫急急封。

偶然来厩吏,唤作九方皋。毁誉依名立,周旋逐物劳。

神驰风电足,眼冷雪霜毛。事有遭逢者,骐驎固自高。

风烟惨澹驻三巴,汉烬将燃蜀妇髽。欲起温公问书法,武侯入寇寇谁家?

静坐沈□亦可怜,栖迟不出动经年。持杯每忆陶元亮,觅句深惭孟浩然。

落日墙阴捐腐鼠,秋风木末下饥鸢。何时结屋晴湖上,绿树柴门系钓船。

五十一年真醉梦,百年万事亦空花。江湖况味閒偏胜,桑梓情怀老渐嘉。

白发于人无假借,青山还我作生涯。不堪潦倒逢初度,倦倚长林数夕鸦。

昂昂千里驹,逸气吞九区。东驰越夕兔,西走穷朝乌。

关山一息过,踯躅疑有无。快哉穆天子,远驾周四隅。

嘶声想云海,弄影有天衢。昆丘距赤水,度足才须臾。

眷言刍粟恩,岂敢论形躯。雄心忽摧顿,倦步成踌躇。

日暮路途远,天寒毛鬣疏。此时垂耳心,可复轻疲驽。

松翣新裁似鹤翎,手中云影落深青。宫花忽动红千帐,禁柳齐分绿半棂。

金掌擎秋调玉屑,铜浑窥夜约银钉。不知太史朝来奏,东壁光联第几星。

扫径苔痕破,开扉竹影分。
置俎均牢彘,峨冠信沐猴。
方矜几上肉,已随幄中筹。
海岳归三尺,衣冠閟一丘。
路人犹指似,山下是鸿沟。

《国风》终《曹》《桧》,战国遂无诗。汉魏稍萌芽,齐梁益卑卑。

治少乱日多,《雅》《颂》亦已微。千载一诗王,牛酒不饫饥。

后人论皮骨,流派弥纷歧。无病而呻吟,世犹疑继之。

白贲本无色,大乐贵声希。寂寞谁与娱,谷音或庶几。

金门晴色蔼氤氲,委佩严趋侍紫宸。仗外日移仙阙迥,天边云拥玉华新。

瑶花香绽三宫树,御柳青摇六辇尘。最有万年枝上鸟,含声犹忆去年春。

幽人岁晏松柏林,愁云黯淡凝寒阴。苍梧斑竹若在眼,元圃琼枝无复春。

王香隐谷久寂寞,众芳芜秽伤人心。援琴一鼓三叹息,湘水浩浩空沾襟。

有美孙卿芳竟体,读《骚》望古晞良辰。遨游结客爱奇士,一往怀抱含高深。

古来贤豪多道艺,悟余游戏皆绝伦。墨波流霏接沅澧,笔区滋畹花缤纷。

指端拂舞真貌出,鞭笞风雨何精神。怜君持赠满冰茧,珍逾端绮双南金。

言忘交澹识君旨,芳菲袭目遗愁辛。闻君剑术尤莫比,壮志俯屈同风尘。

独留纡郁寓染翰,俗外赏激谁知音。我亦沈冥旧皋羽,三岁萎约桐江浔。

何当抽怨向白日,交佩相羊情质申。徒然霜霰厉丛薄,天地岂应终不仁。

忆翁孤露旷相感,本穴空根悲至今。

并州沈厚士,气质得天灵。
吴下留三祀,军中讲六经。
微云点霄汉,清月出要坰。
载鼓汾亭曲,令人识典型。

  人未有不乐为治平之民者也,人未有不乐为治平既久之民者也。治平至百余年,可谓久矣。然言其户口,则视三十年以前增五倍焉,视六十年以前增十倍焉,视百年、百数十年以前不啻增二十倍焉。

  试以一家计之:高、曾之时,有屋十间,有田一顷,身一人,娶妇后不过二人。以二人居屋十间,食田一顷,宽然有余矣。以一人生三计之,至子之世而父子四人,各娶妇即有八人,八人即不能无拥作之助,是不下十人矣。以十人而居屋十间,食田一顷,吾知其居仅仅足,食亦仅仅足也。子又生孙,孙又娶妇,其间衰老者或有代谢,然已不下二十余人。以二十余人而居屋十间,食田一顷,即量腹而食,度足而居,吾以知其必不敷矣。又自此而曾焉,自此而玄焉,视高、曾时口已不下五六十倍,是高、曾时为一户者,至曾、元时不分至十户不止。其间有户口消落之家,即有丁男繁衍之族,势亦足以相敌。或者曰:“高、曾之时,隙地未尽辟,闲廛未尽居也。”然亦不过增一倍而止矣,或增三倍五倍而止矣,而户口则增至十倍二十倍,是田与屋之数常处其不足,而户与口之数常处其有余也。又况有兼并之家,一人据百人之屋,一户占百户之田,何怪乎遭风雨霜露饥寒颠踣而死者之比比乎?

  曰:天地有法乎?曰:水旱疾疫,即天地调剂之法也。然民之遭水旱疾疫而不幸者,不过十之一二矣。曰:君、相有法乎?曰:使野无闲田,民无剩力,疆土之新辟者,移种民以居之,赋税之繁重者,酌今昔而减之,禁其浮靡,抑其兼并,遇有水旱疾疫,则开仓廪,悉府库以赈之,如是而已,是亦君、相调剂之法也。

  要之,治平之久,天地不能不生人,而天地之所以养人者,原不过此数也;治平之久,君、相亦不能使人不生,而君、相之所以为民计者,亦不过前此数法也。然一家之中有子弟十人,其不率教者常有一二,又况天下之广,其游惰不事者何能一一遵上之约束乎?一人之居以供十人已不足,何况供百人乎?一人之食以供十人已不足,何况供百人乎?此吾所以为治平之民虑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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