臣伏见天后时,有同州下邽人徐元庆者,父爽为县吏赵师韫所杀,卒能手刃父仇,束身归罪。当时谏臣陈子昂建议诛之而旌其闾;且请“编之于令,永为国典”。臣窃独过之。
臣闻礼之大本,以防乱也。若曰无为贼虐,凡为子者杀无赦。刑之大本,亦以防乱也。若曰无为贼虐,凡为理者杀无赦。其本则合,其用则异,旌与诛莫得而并焉。诛其可旌,兹谓滥;黩刑甚矣。旌其可诛,兹谓僭;坏礼甚矣。果以是示于天下,传于后代,趋义者不知所向,违害者不知所立,以是为典可乎?盖圣人之制,穷理以定赏罚,本情以正褒贬,统于一而已矣。
向使刺谳其诚伪,考正其曲直,原始而求其端,则刑礼之用,判然离矣。何者?若元庆之父,不陷于公罪,师韫之诛,独以其私怨,奋其吏气,虐于非辜,州牧不知罪,刑官不知问,上下蒙冒,吁号不闻;而元庆能以戴天为大耻,枕戈为得礼,处心积虑,以冲仇人之胸,介然自克,即死无憾,是守礼而行义也。执事者宜有惭色,将谢之不暇,而又何诛焉?
其或元庆之父,不免于罪,师韫之诛,不愆于法,是非死于吏也,是死于法也。法其可仇乎?仇天子之法,而戕奉法之吏,是悖骜而凌上也。执而诛之,所以正邦典,而又何旌焉?
且其议曰:“人必有子,子必有亲,亲亲相仇,其乱谁救?”是惑于礼也甚矣。礼之所谓仇者,盖其冤抑沉痛而号无告也;非谓抵罪触法,陷于大戮。而曰“彼杀之,我乃杀之”。不议曲直,暴寡胁弱而已。其非经背圣,不亦甚哉!
《周礼》:“调人,掌司万人之仇。凡杀人而义者,令勿仇;仇之则死。有反杀者,邦国交仇之。”又安得亲亲相仇也?《春秋公羊传》曰:“父不受诛,子复仇可也。父受诛,子复仇,此推刃之道,复仇不除害。”今若取此以断两下相杀,则合于礼矣。且夫不忘仇,孝也;不爱死,义也。元庆能不越于礼,服孝死义,是必达理而闻道者也。夫达理闻道之人,岂其以王法为敌仇者哉?议者反以为戮,黩刑坏礼,其不可以为典,明矣。
请下臣议附于令。有断斯狱者,不宜以前议从事。谨议。
王郎巧催花,妙语起槁枯。譬如返魂香,能使死者苏。
诗成花亦开,小草时卷舒。颇如风前柳,胜韵花中无。
蓬斋姑射仙,不待折简呼。芳姿倚醉玉,未用须人扶。
自君作周旋,此德良不孤。移根始山中,一笑烦王都。
坐令桃李花,浅俗皆凡夫。棐几滑以净,云窗窈而虚。
酽白夺寒雪,软红空九衢。我久离山中,问花今何如。
殷勤培弱干,何日课獠奴。于花苟得计,于我亦何愚。
此意倘复遂,瘦地良可锄。诵君种花句,抚卷长嗟吁。
经纶无术致时康,何事连年住庙堂。退伴农夫耕晓月,闲陪渔父钓沧浪。
壮怀衰谢休鸣剑,旧学荒芜耻面墙。别乘意勤贻雅什,续貂深愧不成章。
兹年见二毛,秋至独多悲。况乃霜露繁,悟彼岁月驰。
衡门静无辙,幽径荒不治。眷眷彼夷翁,倾盖成旧知。
每枉林下步,笑言辄移时。目击良已久,凤歌复见诒。
谅君徜徉意,当以振其衰。
知子石司徒,分材靳齐奴。诸仲财不如,财穷东市诛。
吁嗟石司徒,知子良不愚。
春江灌潦水,百堵没沧洲。釜已游鱼鳖,涯难辨马牛。
橹声来木杪,帆影度城楼。双剑沉何处,清宵起暮愁。
朱霞天半接高峰,怪石森罗拥翠蓉。竹外茶铛敲雪煮,溪边水碓带烟舂。
危嵝尽入云林画,绝磴来寻康乐踪。四度出关缘底事,几人辛苦一僧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