臣伏见天后时,有同州下邽人徐元庆者,父爽为县吏赵师韫所杀,卒能手刃父仇,束身归罪。当时谏臣陈子昂建议诛之而旌其闾;且请“编之于令,永为国典”。臣窃独过之。
臣闻礼之大本,以防乱也。若曰无为贼虐,凡为子者杀无赦。刑之大本,亦以防乱也。若曰无为贼虐,凡为理者杀无赦。其本则合,其用则异,旌与诛莫得而并焉。诛其可旌,兹谓滥;黩刑甚矣。旌其可诛,兹谓僭;坏礼甚矣。果以是示于天下,传于后代,趋义者不知所向,违害者不知所立,以是为典可乎?盖圣人之制,穷理以定赏罚,本情以正褒贬,统于一而已矣。
向使刺谳其诚伪,考正其曲直,原始而求其端,则刑礼之用,判然离矣。何者?若元庆之父,不陷于公罪,师韫之诛,独以其私怨,奋其吏气,虐于非辜,州牧不知罪,刑官不知问,上下蒙冒,吁号不闻;而元庆能以戴天为大耻,枕戈为得礼,处心积虑,以冲仇人之胸,介然自克,即死无憾,是守礼而行义也。执事者宜有惭色,将谢之不暇,而又何诛焉?
其或元庆之父,不免于罪,师韫之诛,不愆于法,是非死于吏也,是死于法也。法其可仇乎?仇天子之法,而戕奉法之吏,是悖骜而凌上也。执而诛之,所以正邦典,而又何旌焉?
且其议曰:“人必有子,子必有亲,亲亲相仇,其乱谁救?”是惑于礼也甚矣。礼之所谓仇者,盖其冤抑沉痛而号无告也;非谓抵罪触法,陷于大戮。而曰“彼杀之,我乃杀之”。不议曲直,暴寡胁弱而已。其非经背圣,不亦甚哉!
《周礼》:“调人,掌司万人之仇。凡杀人而义者,令勿仇;仇之则死。有反杀者,邦国交仇之。”又安得亲亲相仇也?《春秋公羊传》曰:“父不受诛,子复仇可也。父受诛,子复仇,此推刃之道,复仇不除害。”今若取此以断两下相杀,则合于礼矣。且夫不忘仇,孝也;不爱死,义也。元庆能不越于礼,服孝死义,是必达理而闻道者也。夫达理闻道之人,岂其以王法为敌仇者哉?议者反以为戮,黩刑坏礼,其不可以为典,明矣。
请下臣议附于令。有断斯狱者,不宜以前议从事。谨议。
景暄林气深,雨罢寒塘渌。置酒此佳辰,寻幽慕前躅。
芳树丽烟华,紫绵散清馥。当由怀别恨,寂寞向空谷。
江之南有贤人焉,字子固,非今所谓贤人者,予慕而友之。淮之南有贤人焉,字正之,非今所谓贤人者,予慕而友之。二贤人者,足未尝相过也,口未尝相语也,辞币未尝相接也。其师若友,岂尽同哉?予考其言行,其不相似者,何其少也!曰:学圣人而已矣。”学圣人,则其师若友,必学圣人者。圣人之言行,岂有二哉?其相似也适然。
予在淮南,为正之道子固,正之不予疑也。还江南,为子固道正之,子固亦以为然。予又知所谓贤人者,既相似,又相信不疑也。
子固作《怀友》一首遗予,其大略欲相扳以至乎中庸而后已。正之盖亦常云尔。夫安驱徐行,轥中庸之庭,而造于其堂,舍二贤人者而谁哉?予昔非敢自必其有至也,亦愿从事于左右焉尔。辅而进之,其可也。
噫!官有守,私有系,会合不可以常也,作《同学一首别子固》以相警,且相慰云。
闻汝相随入翠微,归时晚色已凄迷。樱桃为喜筠笼重,燕子休嫌茅屋低。
我老恐妨儿辈乐,新诗欲继古人题。年高自觉摧颓甚,送客何嫌过虎溪。
露井夭桃尽落花。结成红实点丹砂。相贻珍重胜灵瓜。
疑是瑶池王母种,柔荑试刨露金芽。东方三窃岂须夸。
高文肠是锦,妙句笔生花。松菊开三径,诗书载五车。
曲湖邻贺监,复壁笑王涯。海若应怜我,贻书问井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