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别不忍言,将别常蹙蹙。旌旗在前路,不获展心曲。
维时月在午,雨潦犹未足。高原土尚坼,平野苗稀绿。
处处桔槔声,未敌炎蒸酷。斗米逾百钱,农夫遂枵腹。
忆公下车始,颇亦忧饘粥。旧染污未除,遐陬莽犹伏。
冥心运元化,大力旋坤轴。三江匝五岭,九载皆秋熟。
西开官田戍,东建花城筑。海滨弛苛禁,万艘衔舻舳。
贵贱通有无,梯航极倭竺。珍奇溢都市,技巧眩心目。
南溟潮汐地,岛屿浮如鹜。潮生尽淹浸,及退仍为陆。
船行洲渚下,支络相洄澓。奸徒棹?䑠,捷径飞驰逐。
意外一疏防,坦途闻叫哭。自公严汛守,尺守皆有属。
摇飏芦苇外,雕戈间红纛。徒旅晓夕行,孤客投灯宿。
相谓百年来,太平此时独。海关新榷税,使者忧盈缩。
算课及渔舟,弃舟乃无屋。妻儿爨野岸,寝处巢林木。
减米获生全,赖公为补牍。牂牁数千里,发源自滇筑。
攒峰割云日,铦利侔刀镞。盘据百粤西,大半苗蛮族。
君长世相承,中华频改卜。其人殊倔强,其性同麋鹿。
得失几微间,赴死如蛾烛。有明中叶后,每每用杀戳。
泰山压群卵,安有不摧覆。于德乖好生,于武为已黩。
内地况骚然,所得焉足赎。岂闻抵恶鸟,辄以荆山玉。
公威久已著,更用恩为育。召其黠桀者,赐坐与酒肉。
貂裘及锦带,照曜归穷谷。传谕与而曹,邻好宜修睦。
毋自启衅端,祸及诸伯叔。君长咸感怀,稽首望辇毂。
边烽绝无警,一路蒙公福。粤于丙丁际,后乱而先复。
五营与有劳,恃功颇难畜。前人务优容,军政渐不肃。
及公明号令,童牛初就牿。戢其骄悍气,帖耳事轮辐。
亲随多骁健,功在征闽录。夹持类蓬麻,臂指从所欲。
乃知养士效,远虑素所蓄。从来成功人,土视金与粟。
恩赏既以行,有罚敢不服。公令重如山,其照明如旭。
东西山海隅,萑苻罔遗毒。朝发夕已擒,群奸畏神速。
大象本无形,政理难更仆。睹此一方民,安和异曩夙。
足知良工苦,非取悦时俗。往者破厦门,举世共瞻瞩。
谋断本独行,功成让先告。是知大臣心,舍己期相勖。
世人见浅近,事事求表暴。安识国手棋,下着关全局。
粤疆乱甫定,培养宜先笃。休息以无为,治世之蔘茯。
去其害马者,所以称良牧。老眼阅古今,或颇辨麦菽。
识时在俊杰,屈指不五六。怀刺每生毛,素耻事干渎。
长揖入军门,荷公不见督。疏狂谬宾礼,啸咏无拘束。
尚记数年前,维舟值秋菊。在坐王将军,酒阑命笺幅。
中间置几砚,杯斝罗四角。联诗公首唱,以次相赓续。
一人操笔吟,二客飞觞促。雕盘减玉馔,小品珍蔬蔌。
华灯继落晷,夜月生江澳。公才敏且健,珠玑泻千斛。
不离古典型,别出新机轴。于时有公会,百政方蔟蔟。
偶此一日闲,雅事洵难复。平沙列大幕,万马鸣山麓。
扁舟此追送,仿佛犹前躅。南北一分途,飞潜隔寒燠。
老态傍青门,生事依黄犊。目极车骑行,心为苍生祝。
朝端望风采,功伐存山竹。九重思鼓鼙,天厩归骅騄。
及此涉川时,扬帆发南隩。湘漓水清漪,洞庭秋沕穆。
想到黄金台,寒风已谡谡。童叟咽江湄,挥涕成霢霂。
何时天上霖,重作南人谷。伸章欲抒写,瞀乱笔先秃。
以质不以文,将为后世读。拜别还空山,云中望鸿鹄。
吕梁信天险,鱼鳖不可游。引棹出丛石,一縆用百牛。
汹涌含风电,蜿蜒喷蛟虬。世自有畏涂,吾仍耻随流。
侧见百仞奔,俯窥千丈幽。自非跂达观,未易宽百忧。
夙昔涉老庄,纵心会虚舟。忠信犹足恃,放言礼门由。
摘叶裹流萤,应手叶先落。本无牢根蒂,虚怨秋霜薄。
玉色分鸠莹不任,庞眉霜鬓映森森。道逢禅客机缘捷,摆落天花雪满襟。
公讳愈,字退之,昌黎人。生三岁,父殁,养于兄会舍。及长读书,能记他生之所习,年二十五,上进士第。
元和十二年秋,以兵老久屯,贼未灭,上命裴丞相为淮西节度使,以招讨之。丞相请公以行,为行军司马,从丞相居于郾城。公知蔡州精卒悉聚界上,以拒官军,守城者率老弱,且不过千人,亟白丞相,请以兵三千人间道以入,必擒吴元济。丞相未及行,而李愬自唐州文城垒提其卒以夜入蔡州,果得元济。蔡州既平,布衣柏耆以计谒公,公与语,奇之。遂白丞相曰:“淮西灭,王承宗胆破,可不劳用众,宜使辩士奉相公书,明祸福以招之,彼必服。”丞相然之。公令柏耆口占为丞相书,明祸福,使柏耆袖之以至镇州。承宗果大恐,上表请割德、棣二州以献。丞相归京师,公迁刑部侍郎。
岁馀,佛骨自凤翔至,传京师诸寺,时百姓有烧指与顶以祈福者。公奏疏言:“自伏羲至周文、武时,皆未有佛,而年多至百岁,有过之者。自佛法入中国,帝王事之,寿不能长。梁武帝事之最谨,而国大乱。请烧弃佛骨。”疏入,贬潮州刺史。移袁州刺史,百姓以男女为人隶者,公皆计佣以偿其直而出归之。入迁国子祭酒。有直讲能说《礼》而陋于容,学官多豪族子,摈之不得共食。公命吏曰:“召直讲来,与祭酒共食。”学官由此不敢贱直讲。奏儒生为学官,日使会讲。生徒奔走听闻,皆相喜曰:“韩公来为祭酒,国子监不寂寞矣。”
公气厚性通,论议多大体;与人交,始终不易。凡嫁内外及交友之女无主者十人。幼养于嫂郑氏,及嫂殁,为之服期以报之。深于文章,每以为自扬雄之后,作者不出,其所为文未尝效前人之言,而固与之并。自贞元末,以至于兹,后进之士,其有志于古文者,莫不视公以为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