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林思隐之金陵

布衣何事欲朝天,螺渚霜空见发船。闽树晓关分楚泽,越城寒火接吴烟。

白门酒熟谁同醉,华馆灯孤笑独眠。阙下名公多旧识,莫令归兴后春前。

王恭(1343-?),字安仲,长乐沙堤人。家贫,少游江湖间,中年隐居七岩山,为樵夫20多年,自号“皆山樵者”。善诗文,与高木秉、陈亮等诸文士唱和,名重一时。诗人王 曾为他作《皆山樵者传》。明永乐二年(1404年),年届六十岁的王恭以儒士荐为翰林待诏,敕修《永乐大典》。永乐五年,《永乐大典》修成,王恭试诗高第,授翰林典籍。不久,辞官返里。王恭作诗,才思敏捷,下笔千言立就,诗风多凄婉,隐喻颇深。为闽中十才子之一,著有《白云樵集》四卷,《草泽狂歌》五卷及《风台清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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捻吟髭,剑在前。
心中月,天上圆。
朝汲西风餐,夜弄明月舞。
万顷碧琉璃,下有玉清府。
庾岭梅千树,贪閒不肯看。
凫归玉棺下,鹤去碧桃寒。
海岳遗文在,乾坤短梦残。
蓬莱都水监,应复署仙官。

绿暗薇屏。红飘荇镜,春付浮萍。束素寒消,薄罗香细,数尽归程。

新篁翠径初成。微雨后、荷珠溅倾。玉管声沉,桐花影外,一段闲情。

海郡行缘,赣榆阐化,良因复显诸王。谨修黄箓,特地召嘉祥。

万里云收雾卷,微风息、灯烛荧煌。星坛上,步虚声举,月下正悠扬。

频频施拜跪,虔诚仰彻,列圣闻香。降无边恩惠,普救存亡。

从此皆成快乐,离阴府、升上天堂。开云宴,保生接寿,齐唱满庭芳。

挂锡在荆楚,杜门无往还。
潮声到孤寺,月色遍前山。
一雁惊幽思,西风惨病颜。
何当重携手,高步白云间。

零陵天下幽奇处,中度生朝发兴多。袁渴纷红思柳子,淡山新绿忆涪皤。

似渠明岁求鸿博,正我今时过蒋罗。暗数年华计才德,一分不到欲如何。

吾人有正气,养之曰浩然。充之塞天地,失养则靡全。

反身而理缩,万人吾往焉。不缩乃自馁,褐夫亦难前。

燕丹不善养,谋报何拳拳。虎狼一相犯,父子竟弃捐。

亦有廉将军,争功怒填填。负荆终见屈,无乃相如贤。

恒思战国君,奋师日相牵。往往就囚虏,所见何其偏。

容忍乃君子,庶几保天年。血气圣所戒,吾人当勉旃。

重衾惊骤冷,万瓦见浓霜。
夹岸蒹葭白,空庭橘柚黄。
宦情真淡泊,岁晚转荒凉。
野寺钟声早,何人仆马忙。

众流俱到海,万籁各还虚。寂寞空山里,高斋独掩书。

娟娟古时月,粲粲江南春。美人不可见,梦堕梨花云。

玉质恒自爱,素衣安可尘。裴回岁云暮,索笑情相亲。

宜春将军虎头去,金印别来不知处。故城血战印通天,飞落彭郎剑锋住。

西风匹马将军归,凭陵取印藏祸机。彭郎性命贱于土,义士投甲无光辉。

印乎涉难羞含垢,我欲劝君一杯酒。天阍可叩飞诉冤,归来却取将军首。

我本疏狂懒散人,家声未坠仗儿身。廿年辛苦归何处,剩此多多未了因。

蹇驴昨日雪蒙蒙,破帽呼舟古渡风。
吟得诗成还未吐,要留此景著胸中。
如缲如织暮eV々,应节催年使我愁。行客语停孤店月,
高人梦断一床秋。风低藓径疑偏急,雨咽槐亭得暂休。
须付画堂兰烛畔,歌怀醉耳两悠悠。

晨光初泛艇,流水枕清酣。风定晴湖渺,云生远岫含。

梨花明月寺,芳草牧牛庵。多景灵岩近,乘春取次探。

红尘富贵无心恋,紫府真仙有志攀。
冷浸溪藤松下月,密缄远寄袁安雪。
忍蹴茸茸一径毡,依约江行晓时节。

别驾柴门闭一春,艰难颠沛不忘君。何时幽谷回天日,教保馀生出瘴云。

  人未有不乐为治平之民者也,人未有不乐为治平既久之民者也。治平至百余年,可谓久矣。然言其户口,则视三十年以前增五倍焉,视六十年以前增十倍焉,视百年、百数十年以前不啻增二十倍焉。

  试以一家计之:高、曾之时,有屋十间,有田一顷,身一人,娶妇后不过二人。以二人居屋十间,食田一顷,宽然有余矣。以一人生三计之,至子之世而父子四人,各娶妇即有八人,八人即不能无拥作之助,是不下十人矣。以十人而居屋十间,食田一顷,吾知其居仅仅足,食亦仅仅足也。子又生孙,孙又娶妇,其间衰老者或有代谢,然已不下二十余人。以二十余人而居屋十间,食田一顷,即量腹而食,度足而居,吾以知其必不敷矣。又自此而曾焉,自此而玄焉,视高、曾时口已不下五六十倍,是高、曾时为一户者,至曾、元时不分至十户不止。其间有户口消落之家,即有丁男繁衍之族,势亦足以相敌。或者曰:“高、曾之时,隙地未尽辟,闲廛未尽居也。”然亦不过增一倍而止矣,或增三倍五倍而止矣,而户口则增至十倍二十倍,是田与屋之数常处其不足,而户与口之数常处其有余也。又况有兼并之家,一人据百人之屋,一户占百户之田,何怪乎遭风雨霜露饥寒颠踣而死者之比比乎?

  曰:天地有法乎?曰:水旱疾疫,即天地调剂之法也。然民之遭水旱疾疫而不幸者,不过十之一二矣。曰:君、相有法乎?曰:使野无闲田,民无剩力,疆土之新辟者,移种民以居之,赋税之繁重者,酌今昔而减之,禁其浮靡,抑其兼并,遇有水旱疾疫,则开仓廪,悉府库以赈之,如是而已,是亦君、相调剂之法也。

  要之,治平之久,天地不能不生人,而天地之所以养人者,原不过此数也;治平之久,君、相亦不能使人不生,而君、相之所以为民计者,亦不过前此数法也。然一家之中有子弟十人,其不率教者常有一二,又况天下之广,其游惰不事者何能一一遵上之约束乎?一人之居以供十人已不足,何况供百人乎?一人之食以供十人已不足,何况供百人乎?此吾所以为治平之民虑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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