寄黄直卿

忆昔年犹壮,庐山侍读书。
叨为三友末,相隔廿年余。
君道多朋合,余非独索居。
缘兹君日益,余味愈成愚。
詹初(约公元1231年前后在世)字以元,一作子元,休宁(今属安徽)人。生卒年均不详,约宋理宗绍定中前后在世。南宋大臣、理学家。詹体仁的宗侄。为学崇奉朱熹。初为县尉,后以荐为太学录,与同学汪莘友善。既仕七年,因上疏乞辨君子、小人、邪、正之分,忤韩侂胄,罢归。家居之日,与海内名贤以讲明斯道为己任,日以著书立说为乐。因居休宁之流塘,故集名《流塘集》;又尝构寒松阁於万松之间,读书其中,故其集又名《寒松阁集》。《宋诗纪事》卷六十二有小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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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诗鸣者累百辈,谁与梅花可相配。
只传冰影月香诗,直到如今美无对。
疏篱把住冰斜枝,了不肯受春风知。
自非冰肠雪洗髓,向渠正尔难为辞。
恨君不识林和靖,雪沍西湖老孤咏。
恨我不识楼考甫,角声吹残霜月苦。
儿曹但赏琼瑶句,持与梅花相尔汝。
夜深不道琐窗寒,浥尽花香花有语。
玉京清漏起微凉。好秋光。
金杯潋滟酌琼浆。会仙乡。
新曲调丝筦,新声更飐霓裳。
博山炉暖泛浓香。为寿百千长。

秋高气倍清,夜静舟初泛。露华浩如洗,月色寒可鉴。

林峦与邑屋,左右入轩槛。晶荧星影摇,崷崒山光蘸。

风微烟羃羃,溪远波湛湛。端疑客乘槎,坐使云河犯。

观梁且停桡,恋月愁系缆。景幽费摹写,思妙造古淡。

吾方久于此,胜赏岂云暂。愿同二三子,险韵时得探。

吾庐岂不好,白日苦易夕,
如何芳岁阑,尚此千里役。
乾坤一虚舟,浩荡楚天碧。
江山已在眼,道路修且隔。
风雨怕不休,波浪蹴天掷。
船头困九牛,屡挽不进尺。
人生造化间,有似风中翮。
偶去还复来,胡为事形迹。
杜陵诛云师,韩子诅风伯。
我已两忘言,引觞聊自适。
秦筑长城在,连云碛气侵。风吹边草急,角绝塞鸿沈。
世世征人往,年年战骨深。辽天望乡者,回首尽沾襟。

清娥阿母娇,飞軿来羽野。八龙云篆章,肯向人间写。

南真苦论道,声气觉殊下。却携九华妃,共诣修仙者。

山空发清响,楼迥落馀霏。掩冉花头重,浑酣水面肥。

喧豗沉地镜,飘洒净垣衣。数点苍茫里,饥乌接翅归。

儤直金坡笔砚馀,忽传芳事满庭除。官曹尚忆占熊梦,仙岛何曾碍鹤书。

三日两孙翁独喜,四旬初度我还如。犀钱未作通家会,织翠先过长者车。

马驿郎当,南浦上、雁声凄绝。谁与唱,穷秋一路,晓风残月。

画壁重寻钗脚字,黄河怒卷龙门雪。忆官斋,吹彻玉笙寒,新婚别。

英雄概,刚肠热,儿女态,柔肠折。负绸缪,小印臂痕亲啮。

取瑟而歌公莫舞,以儒为戏吾真拙。把离愁,抛掷与江山,都休说。

灯前岁酒笑相酬,镜里流光又一周。人世百年原有限,吾生万事总无忧。

馀穷不用焚车送,残病都从爆竹休。去日已除来日在,春风检历又从头。

客久敝貂裘,吟诗徐庾俦。之官千里别,送尔一樽留。

赤县尘随马,黄河霜满舟。堂开楚天月,湖照颍城秋。

问俗初临郡,忧时重倚楼。九边疲馈饷,四海剧诛求。

世故聊长啸,君才岂薄游。宝刀知有赠,清誉满燕州。

一幅昏昏半已空,何人重出自为工。从兹万偈并千颂,扰乱春风卒未穷。

此物须防与物迁,最怜光景易流连。游丝却是殊无赖,随逐狂风过别川。

省郎南郡之官去,百里岂惊行路难。不谓野人疏世务,谩劳舟楫舣江干。

沙汀寂寞浮鸥冷,城郭萧条劲草寒。自古循良须赞画,好垂竹帛向人看。

岩头郁郁凌寒柏,柏间时复云封白。苔苍草碧自年年,绝奇中有参同客。

道通下蹑天根深,山灵啼泣穹崖阴。春深不问花开落,寂寂空山千万寻。

野渚烟消废垒空,闲园荒草泣秋蛩。凭高直望行人少,一片寒山万马风。

中原一发天涯梦,元祐孤臣海外归。

晴天吐彩散英英,佳气光辉照赤城。晓起忽随孤鹜去,晚来仍逐片云行。

烨如蜀锦荣还灿,皎若炉丹色更明。欲起高楼频眺望,悠然餐罢可长生。

百尺扶疏古木阴,千秋童冠共招寻。风前文酒丁年会,月下弦歌子夜音。

桑枯影馀归醉客,莺花春暖逗诗林。邀欢不用陶彭泽,莘野蟠溪共此心。

  余为董文恪公作行状,尽览其奏议。其任安徽巡抚,奏准棚民开山事甚力。大旨言:与棚民相告讦者,皆溺于龙脉风水之说,至有以数百亩之山,保一棺之土;弃典礼,荒地利,不可施行。而棚民能攻苦茹淡于丛山峻岭、人迹不可通之地,开种旱谷,以佐稻粱。人无闲民,地无遗利,于策至便,不可禁止,以启事端。余览其说而是之。

  及余来宣城,问诸乡人。皆言:未开之山,土坚石固,草树茂密,腐叶积数年,可二三寸。每天雨,从树至叶,从叶至土石,历石罅滴沥成泉。其下水也缓,又水下而土不随其下。水缓,故低田受之不为灾;而半月不雨,高田犹受其浸溉。今以斤斧童其山,而以锄犁疏其土,一雨未毕,沙石随下,奔流注壑涧中,皆填污不可贮水,毕至洼田中乃止。及洼田竭,而山田之水无继者。是为开不毛之土,而病有谷之田;利无税之佣,而瘠有税之户也。余亦闻其说而是之。

  嗟夫!利害之不能两全也久矣。由前之说,可以息事;由后之说,可以保利。若无失其利,而又不至如董公之所忧,则吾盖未得其术也。故记之以俟夫习民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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