臣伏见天后时,有同州下邽人徐元庆者,父爽为县吏赵师韫所杀,卒能手刃父仇,束身归罪。当时谏臣陈子昂建议诛之而旌其闾;且请“编之于令,永为国典”。臣窃独过之。
臣闻礼之大本,以防乱也。若曰无为贼虐,凡为子者杀无赦。刑之大本,亦以防乱也。若曰无为贼虐,凡为理者杀无赦。其本则合,其用则异,旌与诛莫得而并焉。诛其可旌,兹谓滥;黩刑甚矣。旌其可诛,兹谓僭;坏礼甚矣。果以是示于天下,传于后代,趋义者不知所向,违害者不知所立,以是为典可乎?盖圣人之制,穷理以定赏罚,本情以正褒贬,统于一而已矣。
向使刺谳其诚伪,考正其曲直,原始而求其端,则刑礼之用,判然离矣。何者?若元庆之父,不陷于公罪,师韫之诛,独以其私怨,奋其吏气,虐于非辜,州牧不知罪,刑官不知问,上下蒙冒,吁号不闻;而元庆能以戴天为大耻,枕戈为得礼,处心积虑,以冲仇人之胸,介然自克,即死无憾,是守礼而行义也。执事者宜有惭色,将谢之不暇,而又何诛焉?
其或元庆之父,不免于罪,师韫之诛,不愆于法,是非死于吏也,是死于法也。法其可仇乎?仇天子之法,而戕奉法之吏,是悖骜而凌上也。执而诛之,所以正邦典,而又何旌焉?
且其议曰:“人必有子,子必有亲,亲亲相仇,其乱谁救?”是惑于礼也甚矣。礼之所谓仇者,盖其冤抑沉痛而号无告也;非谓抵罪触法,陷于大戮。而曰“彼杀之,我乃杀之”。不议曲直,暴寡胁弱而已。其非经背圣,不亦甚哉!
《周礼》:“调人,掌司万人之仇。凡杀人而义者,令勿仇;仇之则死。有反杀者,邦国交仇之。”又安得亲亲相仇也?《春秋公羊传》曰:“父不受诛,子复仇可也。父受诛,子复仇,此推刃之道,复仇不除害。”今若取此以断两下相杀,则合于礼矣。且夫不忘仇,孝也;不爱死,义也。元庆能不越于礼,服孝死义,是必达理而闻道者也。夫达理闻道之人,岂其以王法为敌仇者哉?议者反以为戮,黩刑坏礼,其不可以为典,明矣。
请下臣议附于令。有断斯狱者,不宜以前议从事。谨议。
压帽花枝挂杖钱,冶春词唱《小游仙》。杏黄衫子黄桑屐,自赏翩翩美少年。
天地不爱人,生此人之苦。吁嗟实微物,身不及毛羽。
利嘴善噆肤,令人失眠睡。长夏五六月,执热不通噫。
此物于是时,翾翾夸得势。一聚动亿万,翳空如坌壒。
当昼即散伏,得夜乃纷会。每见灯火集,不容设帱盖。
初若猬毛戢,次第缘罅隘。稍稍傍耳飞,嘤鸣欲相卖。
挥拂不敢停,得便时一嘬。所欲未涓滴,已见盈腹背。
舍命不畏死,忽遭一拍碎。顾我七尺躯,岂不容尔细。
蜂有毒在尾,尔有毒在喙。畏尔众口多,不比蜂一虿。
安得厉金商,扫荡聊一快。
大义久不作,颓纲孰能扶。有回万钧力,足起千载愚。
沄沄麟溪上,奕奕君子居。同堂爨不析,已及九世馀。
动必敦孝悌,昭焉遵训谟。有田可以稼,有畦可以蔬。
有琴亦有筑,有诗亦有书。雍雍悦子姓,肃肃严妇姑。
祀飨必诚悫,冠婚礼无踰。济邻屡发廪,致客恒軿车。
一翁垂九十,群从纷前趋。支持屹柱石,淬砺精璠玙。
清朝特旌义,大字标门闾。丰碑妙纪实,赋咏皆鸿儒。
老我愧同里,时陪文字娱。白发映沼沚,清风满襟裾。
高歌一举酒,歌罢仍长吁。末俗见淳朴,岿然真世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