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儆(jǐng)(1125~1183)字益恭,原名备,字恭父,休宁(今属安徽)人。与兄吴俯讲学授徒,合称“江东二吴”。高宗绍兴二十七年(1157)进士,调鄞县尉。孝宗乾道二年(1166)知安仁县。淳熙元年(1174),通判邕州。淳熙五年(1178),迁知州兼广南西路安抚都监。以亲老奉祠。淳熙七年(1180),起知泰州,寻复奉祠。淳熙十年(1183)卒,年五十九,谥文肃。张栻称他“忠义果断,缓急可仗。”
彦冲贫而文,养母终不娶。母殁亦旋卒,故友表其墓。
其友江韬叔,感逝诗无数。乃云最善画,虽见空想慕。
梅泉爱韬叔,短卷孰相付。卷中写人物,隽笔生澹趣。
閒閒若无意,冉冉胸中吐。绝非画工艺,祇有天机露。
平生轻戴吴,少见论颇误。泠泠性真语,已过初不护。
以此思其人,贤达多妙悟。江诗不吾欺,得之幸奇遇。
大铁椎,不知何许人。北平陈子灿省兄河南,与遇宋将军家。宋,怀庆青华镇人,工技击,七省好事者皆来学,人以其雄健,呼宋将军云。宋弟子高信之,亦怀庆人,多力善射,长子灿七岁,少同学,故尝与过宋将军。
时座上有健啖客,貌甚寝,右胁夹大铁椎,重四五十斤,饮食拱揖不暂去。柄铁折叠环复,如锁上练,引之长丈许。与人罕言语,语类楚声。扣其乡及姓字,皆不答。
既同寝,夜半,客曰:“吾去矣!”言讫不见。子灿见窗户皆闭,惊问信之。信之曰:“客初至,不冠不袜,以蓝手巾裹头,足缠白布,大铁椎外,一物无所持,而腰多白金。吾与将军俱不敢问也。”子灿寐而醒,客则鼾睡炕上矣。
一日,辞宋将军曰:“吾始闻汝名,以为豪,然皆不足用。吾去矣!”将军强留之,乃曰:“吾数击杀响马贼,夺其物,故仇我。久居,祸且及汝。今夜半,方期我决斗某所。”宋将军欣然曰:“吾骑马挟矢以助战。”客曰:“止!贼能且众,吾欲护汝,则不快吾意。”宋将军故自负,且欲观客所为,力请客。客不得已,与偕行。将至斗处,送将军登空堡上,曰:“但观之,慎弗声,令贼知也。”
时鸡鸣月落,星光照旷野,百步见人。客驰下,吹觱篥数声。顷之,贼二十余骑四面集,步行负弓矢从者百许人。一贼提刀突奔客,客大呼挥椎,贼应声落马,马首裂。众贼环而进,客奋椎左右击,人马仆地,杀三十许人。宋将军屏息观之,股栗欲堕。忽闻客大呼曰:“吾去矣。”尘滚滚东向驰去。后遂不复至。
翩翩公子信陵君,几上青山怅海氛。朱亥侯嬴俱上客,葛洪韩众总仙群。
杯邀去月当天转,鱼幸娇歌隔水闻。最是携灯桥上酌,龙塘风皱一宵濆。
有虎有虎在空山,孝子夏贵庐其间。呼天长号病不起,虎衔野鹿活孝子。
虎也日与孝子亲,相随出入三十春。孝子起为宋大将,专城总督淮西军。
将军一朝思纳土,虎亦咆哮触其怒。虎死在地魂上天,将军掉尾求生全。
重为告曰:虎兮虎兮,尔之生也甚雄伟。杀身成仁有如此,胡不化为忠义士。
董狐之笔良可纪,万古千秋照青史。
晨凌苍霭上,暮并山禽栖。一步一超忽,旷然睇清溪。
苟非天所设,谁为积崇基。烟云入始阶,泉石破旧迷。
士樵不同术,桃李非异蹊。茅茨来春风,亦有黄鹂啼。
所以铅椠徒,守道贵不移。墙蒿抗岩柯,青条陵碧荑。
太虚亦何心,气运无安排。君看方寸内,自有上天梯。
鸡鸣客登车,残月见树头。窅如幽人窥涧户,怯如病女临妆楼。
悄如离心挂天角,五更风起吹欲落。含烟敛雾愁窗纱,又如空院将残花。
低徊孤影看不已,水驿山程忽千里。天长魂断不可招,帖帖寒光堕如水。
千山起伏如海涛,中有万八千丈天台高。故人结屋隐其下,老气直与山色争摩霄。
平生不慕青紫拾,放浪每逐真仙遨。歌诗有时落城府,锵然遗响如鸣韶。
嗟予远道廿载久,羊肠九曲跻扳劳。石梁回望不可蹑,思君几度心摇摇。
前年归耕计始遂,石田荼堇甘耘薅。望君道里尚三百,聚首未得相招邀。
海隅诏令一朝布,憧憧去蹋三吴路。趋召初闻只贵豪,窜逐旋知及寒素。
人言圭组荣,我叹儒冠误。亲知日去眼,何期与君遇。
皓发同惊乱后看,青眼还如向时顾。长须长须君一呼,倒囊赠我千金蚨。
金陵春色几万斛,到时莫惜频频沽。感玆厚意心转恧,但愿君今事耕凿。
后来孙子知读书,勿慕前贤学干禄。
余为董文恪公作行状,尽览其奏议。其任安徽巡抚,奏准棚民开山事甚力。大旨言:与棚民相告讦者,皆溺于龙脉风水之说,至有以数百亩之山,保一棺之土;弃典礼,荒地利,不可施行。而棚民能攻苦茹淡于丛山峻岭、人迹不可通之地,开种旱谷,以佐稻粱。人无闲民,地无遗利,于策至便,不可禁止,以启事端。余览其说而是之。
及余来宣城,问诸乡人。皆言:未开之山,土坚石固,草树茂密,腐叶积数年,可二三寸。每天雨,从树至叶,从叶至土石,历石罅滴沥成泉。其下水也缓,又水下而土不随其下。水缓,故低田受之不为灾;而半月不雨,高田犹受其浸溉。今以斤斧童其山,而以锄犁疏其土,一雨未毕,沙石随下,奔流注壑涧中,皆填污不可贮水,毕至洼田中乃止。及洼田竭,而山田之水无继者。是为开不毛之土,而病有谷之田;利无税之佣,而瘠有税之户也。余亦闻其说而是之。
嗟夫!利害之不能两全也久矣。由前之说,可以息事;由后之说,可以保利。若无失其利,而又不至如董公之所忧,则吾盖未得其术也。故记之以俟夫习民事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