臣伏见天后时,有同州下邽人徐元庆者,父爽为县吏赵师韫所杀,卒能手刃父仇,束身归罪。当时谏臣陈子昂建议诛之而旌其闾;且请“编之于令,永为国典”。臣窃独过之。
臣闻礼之大本,以防乱也。若曰无为贼虐,凡为子者杀无赦。刑之大本,亦以防乱也。若曰无为贼虐,凡为理者杀无赦。其本则合,其用则异,旌与诛莫得而并焉。诛其可旌,兹谓滥;黩刑甚矣。旌其可诛,兹谓僭;坏礼甚矣。果以是示于天下,传于后代,趋义者不知所向,违害者不知所立,以是为典可乎?盖圣人之制,穷理以定赏罚,本情以正褒贬,统于一而已矣。
向使刺谳其诚伪,考正其曲直,原始而求其端,则刑礼之用,判然离矣。何者?若元庆之父,不陷于公罪,师韫之诛,独以其私怨,奋其吏气,虐于非辜,州牧不知罪,刑官不知问,上下蒙冒,吁号不闻;而元庆能以戴天为大耻,枕戈为得礼,处心积虑,以冲仇人之胸,介然自克,即死无憾,是守礼而行义也。执事者宜有惭色,将谢之不暇,而又何诛焉?
其或元庆之父,不免于罪,师韫之诛,不愆于法,是非死于吏也,是死于法也。法其可仇乎?仇天子之法,而戕奉法之吏,是悖骜而凌上也。执而诛之,所以正邦典,而又何旌焉?
且其议曰:“人必有子,子必有亲,亲亲相仇,其乱谁救?”是惑于礼也甚矣。礼之所谓仇者,盖其冤抑沉痛而号无告也;非谓抵罪触法,陷于大戮。而曰“彼杀之,我乃杀之”。不议曲直,暴寡胁弱而已。其非经背圣,不亦甚哉!
《周礼》:“调人,掌司万人之仇。凡杀人而义者,令勿仇;仇之则死。有反杀者,邦国交仇之。”又安得亲亲相仇也?《春秋公羊传》曰:“父不受诛,子复仇可也。父受诛,子复仇,此推刃之道,复仇不除害。”今若取此以断两下相杀,则合于礼矣。且夫不忘仇,孝也;不爱死,义也。元庆能不越于礼,服孝死义,是必达理而闻道者也。夫达理闻道之人,岂其以王法为敌仇者哉?议者反以为戮,黩刑坏礼,其不可以为典,明矣。
请下臣议附于令。有断斯狱者,不宜以前议从事。谨议。
谓开明经科,所得学究耳。谓开制策科,亦祇策士气。
谓开词赋科,浮华益无耻。持较今世文,未易遽轩轾。
隋唐制科后,变法屡兴废。同以文章名,均之等废契。
譬如探筹策,亦可得茂异。狗《曲》出何经,驴券书博士。
所用非所习,祇以丛骂詈。亦有高材生,各自矜爪觜。
袒汉夸考据,媚宋争义理。彼此互是非,是非均一鄙。
茫茫宇宙间,万事等儿戏。作诗一长吟,聊用自娱喜。
封事何如乐采薪,崚嶒石磴步堪驯。深林不识日昏晓,一任山隈卧白云。
披蓬探隐,到幽草溪头,碧阴山曲。竹韵松姿,媚却吟眸诗腹。
是处翠峰成簇,更新秋、雨凉如沐。深林宛转芳禽,浅涧琤琮漱玉。
孤独,简编娱目。有纫佩芳兰,供餐茂菊。藤床闲憩,梦入华胥应乐。
好是月明帘轴,恰一枕、清酣睡足。小小花童低报,瓦鼎烹茶刚熟。
边山莽无极,其来若长虹。中间万堆阜,起落相雌雄。
当其谽谺处,居人以为宫。筑基无定向,随势为横纵。
旭日朝在梁,暮日还穿栊。乃知东家西,不是西家东。
东西本强名,拘墟诮章逢。人生处大地,下上缘蚁封。
朔方千人帐,南海万斛艟。其人更相笑,等为缀窠蜂。
宁知九州外,积水浮空濛。吾居小西沟,众水走其麓。
一雨浩无涯,往往没马腹。厥土埴而疏,滑汰苦硗埆。
边居出无车,有亦当折轴。借屋祇二间,置我并两仆。
瓦脊动鳞甲,墙罅下雷瀑。屋如渔舟小,水气浸衣绿。
斜风卷地来,恍将荡回洑。飘然江湖心,一叶稳百斛。
晓起白濛濛,方知抱云宿。此时山头望,见云不见屋。
春江欲入户,快取坡诗读。
霜叶落渐空,暝鸟飞俱罢。出门岁已阑,倚树人方暇。
映月眺烟郊,了自见茅舍。下有饭牛朋,商歌满初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