臣伏见天后时,有同州下邽人徐元庆者,父爽为县吏赵师韫所杀,卒能手刃父仇,束身归罪。当时谏臣陈子昂建议诛之而旌其闾;且请“编之于令,永为国典”。臣窃独过之。
臣闻礼之大本,以防乱也。若曰无为贼虐,凡为子者杀无赦。刑之大本,亦以防乱也。若曰无为贼虐,凡为理者杀无赦。其本则合,其用则异,旌与诛莫得而并焉。诛其可旌,兹谓滥;黩刑甚矣。旌其可诛,兹谓僭;坏礼甚矣。果以是示于天下,传于后代,趋义者不知所向,违害者不知所立,以是为典可乎?盖圣人之制,穷理以定赏罚,本情以正褒贬,统于一而已矣。
向使刺谳其诚伪,考正其曲直,原始而求其端,则刑礼之用,判然离矣。何者?若元庆之父,不陷于公罪,师韫之诛,独以其私怨,奋其吏气,虐于非辜,州牧不知罪,刑官不知问,上下蒙冒,吁号不闻;而元庆能以戴天为大耻,枕戈为得礼,处心积虑,以冲仇人之胸,介然自克,即死无憾,是守礼而行义也。执事者宜有惭色,将谢之不暇,而又何诛焉?
其或元庆之父,不免于罪,师韫之诛,不愆于法,是非死于吏也,是死于法也。法其可仇乎?仇天子之法,而戕奉法之吏,是悖骜而凌上也。执而诛之,所以正邦典,而又何旌焉?
且其议曰:“人必有子,子必有亲,亲亲相仇,其乱谁救?”是惑于礼也甚矣。礼之所谓仇者,盖其冤抑沉痛而号无告也;非谓抵罪触法,陷于大戮。而曰“彼杀之,我乃杀之”。不议曲直,暴寡胁弱而已。其非经背圣,不亦甚哉!
《周礼》:“调人,掌司万人之仇。凡杀人而义者,令勿仇;仇之则死。有反杀者,邦国交仇之。”又安得亲亲相仇也?《春秋公羊传》曰:“父不受诛,子复仇可也。父受诛,子复仇,此推刃之道,复仇不除害。”今若取此以断两下相杀,则合于礼矣。且夫不忘仇,孝也;不爱死,义也。元庆能不越于礼,服孝死义,是必达理而闻道者也。夫达理闻道之人,岂其以王法为敌仇者哉?议者反以为戮,黩刑坏礼,其不可以为典,明矣。
请下臣议附于令。有断斯狱者,不宜以前议从事。谨议。
苏侯家四壁,每饭歌权舆。庾郎鲑菜盘,三韭罗春蔬。
饥鼠窜旁舍,不复劳驱除。何为走老黥,贯鱼乞狸奴。
颇知红锦囊,万卷家多书。我时醉着帽,过子城南居。
手擎乌丝栏,棐几自卷舒。寒具久不设,趸尾亦足娱。
犹恐遭咬齧,备豫须不虞。狸奴当努力,鼠辈勤诛锄。
无为幸一饱,高卧依寒垆。
俗纷倦城肆,放浪怀林莽。命赏来芳讯,探奇恊幽想。
萧条南苑际,中夏犹凄爽。雨霁绿泉生,风惊白云上。
禽鱼行盼睐,水木坐俯仰。梁栋下阴霏,房栊递哀响。
沦飘病转剧,偃蹇年日长。名山仍未去,末路竟何往。
故人念相慰,贱子拟自广。旦日伫登临,愿言操几杖。
柯山向北,隐隐云藏岩下屋。洞口桃红,春在溪声石影中。
绕篱调鹤,月磴云亭随处在。林断桥开,更约观鱼渡水来。
川原澹微风,草色绿以齐。牛羊散平野,欲与苍烟迷。
麾肱毕来升,鞭策何用携。所以隐君子,于焉记幽栖。
朝牧日在东,暮牧日在西。尔羊无百尾,尔牛无千蹄。
对之忽两忘,俯仰惟端倪。因兹崇隐德,岂顾犊与羝。
只打野盘无寺宿,不供糊口趁村斋。上户莫桩虚物力,僧司无得错推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