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铸,字颜甫,号愚斋,山阴(今浙江绍兴)人。著有《百菊集谱》六卷,补遗一卷,成于理宗淳祐二至十年(一二四二~一二五○)。事见本集卷首自序。生平不详。晚年爱菊。
臣伏见天后时,有同州下邽人徐元庆者,父爽为县吏赵师韫所杀,卒能手刃父仇,束身归罪。当时谏臣陈子昂建议诛之而旌其闾;且请“编之于令,永为国典”。臣窃独过之。
臣闻礼之大本,以防乱也。若曰无为贼虐,凡为子者杀无赦。刑之大本,亦以防乱也。若曰无为贼虐,凡为理者杀无赦。其本则合,其用则异,旌与诛莫得而并焉。诛其可旌,兹谓滥;黩刑甚矣。旌其可诛,兹谓僭;坏礼甚矣。果以是示于天下,传于后代,趋义者不知所向,违害者不知所立,以是为典可乎?盖圣人之制,穷理以定赏罚,本情以正褒贬,统于一而已矣。
向使刺谳其诚伪,考正其曲直,原始而求其端,则刑礼之用,判然离矣。何者?若元庆之父,不陷于公罪,师韫之诛,独以其私怨,奋其吏气,虐于非辜,州牧不知罪,刑官不知问,上下蒙冒,吁号不闻;而元庆能以戴天为大耻,枕戈为得礼,处心积虑,以冲仇人之胸,介然自克,即死无憾,是守礼而行义也。执事者宜有惭色,将谢之不暇,而又何诛焉?
其或元庆之父,不免于罪,师韫之诛,不愆于法,是非死于吏也,是死于法也。法其可仇乎?仇天子之法,而戕奉法之吏,是悖骜而凌上也。执而诛之,所以正邦典,而又何旌焉?
且其议曰:“人必有子,子必有亲,亲亲相仇,其乱谁救?”是惑于礼也甚矣。礼之所谓仇者,盖其冤抑沉痛而号无告也;非谓抵罪触法,陷于大戮。而曰“彼杀之,我乃杀之”。不议曲直,暴寡胁弱而已。其非经背圣,不亦甚哉!
《周礼》:“调人,掌司万人之仇。凡杀人而义者,令勿仇;仇之则死。有反杀者,邦国交仇之。”又安得亲亲相仇也?《春秋公羊传》曰:“父不受诛,子复仇可也。父受诛,子复仇,此推刃之道,复仇不除害。”今若取此以断两下相杀,则合于礼矣。且夫不忘仇,孝也;不爱死,义也。元庆能不越于礼,服孝死义,是必达理而闻道者也。夫达理闻道之人,岂其以王法为敌仇者哉?议者反以为戮,黩刑坏礼,其不可以为典,明矣。
请下臣议附于令。有断斯狱者,不宜以前议从事。谨议。
昔闻安济王,乃祀恶水神。是在梅口镇,有庙当江滨。
维潮亦祀王,实以季汉人。峨峨永昌守,屏汉为贞臣。
碧鸡金马气,飞作瘴海春。水旱祷辄应,灵异惊潮民。
时或值奇灾,神若与人亲。蜿蜒下神座,苍苍之而鳞。
维神变不测,诚否验喜瞋。毋谓民多顽,见神顽者驯。
毋谓民多贫,祀神富不贫。乃复祀三山,是曰明独巾。
昌黎实祀之,山界潮梅循。山神或为蛇,于水龙其身。
一龙而一蛇,是乃见道真。
嶙峋黄玉璞。化陶泓光怪,艺林栖托。梅花费雕琢。
问何时出土,琉璃如削。汉家封爵。是颍阴、诸侯刻桷。
叹灌池、遗庙荒凉,怊怅风云刀槊。
犹昨。荥阳屯后,白马盟书,丹青酬酢。几年寂寞。人砺剑,牛磨角。
论功高值得,词华消受。十二龙宾盘礴。试代他、盾鼻磨来,笔花乱落。
天边有黄鹄,高飞一千里。烈士耻庸节,世事特敝屣。
朝辞上东门,暮从赤松子。感嘅风云期,超悟往还理。
进既有所因,退亦何所倚。猎犬贪兔狐,不免灶傍死。
富贵多崄巇,英雄如蝼蚁。所以明哲人,穷达重徇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