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蘋兮昆崙,驾文鳐兮西海。登群玉之府兮白云熊熊,祀司天兮毛采。
占筳篿兮瑶池,恍余心兮?厉。旋升兮轩丘,即平圃兮伫眙。
飒晨风兮丹木,闻环玉兮泠泠。神来归兮洋水,舞青鸟兮都庭。
陈桂尊兮藉白茅,申微词兮再拜以伛。歆余诚兮神何私,惟怙终兮拙鲁。
臣伏见天后时,有同州下邽人徐元庆者,父爽为县吏赵师韫所杀,卒能手刃父仇,束身归罪。当时谏臣陈子昂建议诛之而旌其闾;且请“编之于令,永为国典”。臣窃独过之。
臣闻礼之大本,以防乱也。若曰无为贼虐,凡为子者杀无赦。刑之大本,亦以防乱也。若曰无为贼虐,凡为理者杀无赦。其本则合,其用则异,旌与诛莫得而并焉。诛其可旌,兹谓滥;黩刑甚矣。旌其可诛,兹谓僭;坏礼甚矣。果以是示于天下,传于后代,趋义者不知所向,违害者不知所立,以是为典可乎?盖圣人之制,穷理以定赏罚,本情以正褒贬,统于一而已矣。
向使刺谳其诚伪,考正其曲直,原始而求其端,则刑礼之用,判然离矣。何者?若元庆之父,不陷于公罪,师韫之诛,独以其私怨,奋其吏气,虐于非辜,州牧不知罪,刑官不知问,上下蒙冒,吁号不闻;而元庆能以戴天为大耻,枕戈为得礼,处心积虑,以冲仇人之胸,介然自克,即死无憾,是守礼而行义也。执事者宜有惭色,将谢之不暇,而又何诛焉?
其或元庆之父,不免于罪,师韫之诛,不愆于法,是非死于吏也,是死于法也。法其可仇乎?仇天子之法,而戕奉法之吏,是悖骜而凌上也。执而诛之,所以正邦典,而又何旌焉?
且其议曰:“人必有子,子必有亲,亲亲相仇,其乱谁救?”是惑于礼也甚矣。礼之所谓仇者,盖其冤抑沉痛而号无告也;非谓抵罪触法,陷于大戮。而曰“彼杀之,我乃杀之”。不议曲直,暴寡胁弱而已。其非经背圣,不亦甚哉!
《周礼》:“调人,掌司万人之仇。凡杀人而义者,令勿仇;仇之则死。有反杀者,邦国交仇之。”又安得亲亲相仇也?《春秋公羊传》曰:“父不受诛,子复仇可也。父受诛,子复仇,此推刃之道,复仇不除害。”今若取此以断两下相杀,则合于礼矣。且夫不忘仇,孝也;不爱死,义也。元庆能不越于礼,服孝死义,是必达理而闻道者也。夫达理闻道之人,岂其以王法为敌仇者哉?议者反以为戮,黩刑坏礼,其不可以为典,明矣。
请下臣议附于令。有断斯狱者,不宜以前议从事。谨议。
慈云岭下拜郊台,表里湖山绣画开。十载西风动禾黍,行人休忆翠华来。
南澳海上山,缥缈隔烟雾。凄凉陆丞相,中有衣冠墓。
我昔舟过之,苍郁见宰树。韩山拜公祠,正笏俨相度。
想见海中魂,哀痛失玉步。东皋访遗裔,堂宇已非故。
斯祠亦就荒,俎豆日不具。罔两尔何知?英灵尚呵护。
春事关心事,花情绽客情。风前妆自软,烟里态初盈。
倚树人堪映,穿枝鸟共鸣。重门容意出,目断晓光迎。
半溪移棹动天云,望里楼台已断魂。当日临流腾战马,至今谁为□□□。
